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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现有的示范性幼儿园,国家可以采用阶段性措施予以调整。首先,国家不再对示范性幼儿园给予财政上的支持,将这部分资金用于建设更多的为弱势群体服务的幼儿园,保障弱势群体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假如大众有更高教育需求的话,可以在私立的高质量幼儿园中得到满足。其次,政府不再直接对幼儿园实施等级评定,而是最大限度地公布幼儿园质量信息,由需要服务的家长根据自己的标准进行自由选择。政府部门的责任是为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教育场所,同时实施监督作用,负责将各种幼教信息传递给公众,为公众提供自由选择的机会。政府部门还要注重舆论导向作用,宣传科学教育理念,为公众提供适当的参照标准。
在特定背景下产生的示范性幼儿园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在社会迅速发展的新时期,我们应该认真考虑,赋予示范性幼儿园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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