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课程的有效运作需要课程制度的支撑,我们从课程制度创新的视角出发,探讨了课程制度的功能、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课程制度,如何进行课程制度创新,为课程制度变革提供了一种参考性框架。
关键词:课程制度 制度创新 课程变革
课程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发掘学生的内在潜力,促使学生得到最佳的发展状态,因此它要照顾到不同学生的个性、兴趣与现有能力水平的差异,但是课程作为一定社会意识形态的载体,必然要体现国家的意志和时代的要求,必然要反映一种社会共识,惟有如此才能保证课程社会属性与个人属性的统一,使课程具有现实意义。如何在个人发展与国家意志之间保持合理的张力,这是课程运作机制研究必须面对和回答的问题。课程运作机制研究不是一个纯粹的学术问题,它更多的应该属于课程政策问题,课程运作涉及课程系统的观念、目标、制度、结构、功能、内容、方法、评价等一系列课题,其中课程制度是制约教育课程系统内外部因素的决定性环节,它制约着课程实施的质量与效益、方向与速度。因此课程目标的实现依赖于课程制度的变革,在课程运作过程中,只有健全课程制度,我们方能在科学、审慎的态度下认真的分析矛盾、梳理沉疴,作出正确而可行的决策,才能为课程运作的有效进行扫清障碍、指正道路;才能为课程理论研究走向深化和课程实验的全面推广提供资源支持和制度保障。课程制度作为课程组织与管理的规则系统,它通过法律、规章、条例以及既定的“习惯”、价值观念影响和干预课程权力分配,为课程运作设定基本的运行框架,搭建配套的支撑平台。
一、课程制度的功能
课程变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课程变革的过程中,我们不仅仅需要关注课程决策、设计、实施以及评价等课程自身的要素的革新与变化,更要揭示这些变化背后所隐含的制度变迁。任何一项变革必然有相应的制度支撑,离开了制度的分析与研究,我们便很难揭示改革的深层机理,也很难确保改革的成效。因此我们在课程改革的过程中必须要关注课程制度创新,而制度创新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要明确课程制度的功能。一般来讲,课程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规约功能。斯科特和诺思都是制度研究方面的专家,虽然他们在许多方面的观点不尽相同,但对于制度概念的界定却有着惊人的相似。斯科特(scort)认为,“制度是一套或多或少达成共识的行动规则,它具有意义并制约着集体的行动”[1],诺思(D.C.North)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更规范的说,它是为决定人们相互关系而人为设置的一些制约”[2] 。斯科特和诺思对制度的阐释表明,制度作为人为制定的规则,它对处于这一制度之下的活动主体,自然具有一种规约作用。当然随着制度的类型不一样,规约的途径也有所差异,正式制度更多的是依靠法律、规章等强制手段,通过增强受众的后果惩罚意识和责任承担意识来遵循制度的章程,非正式制度作为一种社会普遍认可的价值、准则,它更多的是以说服、劝导的形式,通过集体成员的内化而产生影响。但是不管哪种制度类型,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准则,就是在制度的框架内,使集体成员明白“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它为集体成员的行动提供了一个价值标杆和行为方式。就课程制度而言,不同的课程制度直接制约着课程变革的性质与形式,中央集权制的课程制度背景下,课程决策权力基本集中在政府手中,课程由中央统一开发,课程实施遵循的是忠实取向,教师的权力仅仅局限在“怎样教”的环节,在这种课程制度下,课程变革更多体现为教材变革与教学变革。在地方分权制的课程制度下,课程开发的权力集中在地方和学校,课程实施遵循的是相互适应取向或创生取向,教师具有比较大的课程参与权力,因此在课程改革中,课程咨询、决断、执行、评价、监控等机制相对完善。这里我们没有倾向评判哪种课程制度更具有优越性,在不同的政治与经济的体制下,只有相应的课程制度,才能最有效的发挥作用。这里我们想说明的是,任何一种课程制度,都具有规约的功能,他对于身处其中的集体成员的活动权限有一定的约束和限制,这并不是制度的局限,恰恰是课程制度应有的职能,尽管人们常常诟病过分理性化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个人的自我选择,但人们从来都不否认,没有制度规约的自由,只能是一厢情愿的空想,在一个理性的现代社会中,它缺乏存在的基质。我们在课程制度的建设中需要做的工作就是在这种规约与自由中寻求一种恰当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