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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知识是静态的、无法传达的,自然就谈不上分享,知识主体间的对话也就无以发生。基于对教育研究的反思,笔者认为,要使教育理论知识活性化,在教育理论研究者与实际工作者之间确立知识分享的理念是必需的,这也是破解教育理论与实践关系的一条重要的知识理路。
(二)普遍主义与地方性知识
一种知识陈述,如果它是客观的,那么它同时就是超越各种社会和个体条件限制的,是可以得到普遍证实和接纳的。简而言之,普遍性是指“普遍的可证实性”(universal verifiability)以及建立于其上的“普遍的可接纳性”(universal acceptability)。我国的教育理论研究仍然停留在这种“现代知识”的境况之中。受其影响,教育理论作为一种知识形态,以对以下问题的“求解”为旨向:对任何一个教育现象(事实)试图作出一种因果解释;在基本理念上认定教育理论研究对象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认定教育现象与事实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有序可循的,即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教育规律;教育现象存在一个“先天”的本质;客观的教育规律可以通过实证的方法寻求。在这种设定下,教育理论研究者把追求规律、建构法则作为自己学术研究的核心问题和目标,可称其为教育理论研究的“普遍主义”。
毋庸讳言,普遍主义的知识观必将导致一种决定论意义上的理论范式及知识形态的出现。现代知识普遍性的提出有利于形成一个巨大的知识共同体,其成员之问分享着同样的知识标准和信念,采用着同样的认识方法和必然形式,并根据同样的证据对知识进行着同样的合理化辩护。
在教育学探究中,持普遍主义思维方式与方法的研究者常常迫不急待地、挖空心思地寻找普适性的教育规律。然而,它“不仅不能赋予教育学真正的科学化内涵与意义,而且也难以揭示出教育活动内在的目的、价值及依据所在。”
对于教育理论研究中“普遍主义”的消解是被一种叫做“地方性知识”的知识观来完成的。“地方性知识”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知识观念变革的产物。“地方性知识”,不是指任何特定的、具有地方特征的知识,而是一种新型的知识观念。“地方性知识”的意思是,正是由于知识总是在特定的情境中生成并得到辩护的,因此对知识的考察与其关注普遍的准则,不如着眼于如何形成知识的具体的情境条件。在此,“知识”是随着我们的创造性参与而正在形成中的东西,而不再是什么既成的,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都能拥有并有效的东西。知识在本质上不是一系列既成的、被证明为真的命题的集合,而是活动或实践过程的集合。活动不只是在思维中进行,更主要的是在语言交往、实验,乃至日常生活中进行着的。知识是一项公共的事业,而不只是存在于少数知识精英和技术专家头脑中的东西。由此可见,“参与”是表达“地方性知识”的一个关键词,知识的主体必定是共同主体(共同体)。
对知识的辩护只能伴随着知识的生成过程来进行,任何独立于生成过程的辩护都是无效的。如果说知识必须根植于科学的研究实践中,而不是被完全抽象化于表象理论中,并且理论只能在其使用中得以理解,而不是在它们与世界的静态相符(或不相符)中得以理解,那么,对这样一种知识的辩护就既不可能用形式的论辩来证明,也不可能用先验的方式来一劳永逸地建立起合法性的基础。“地方性知识”并未给知识的构造与辩护框定界限;相反,它为知识的流通、运用和交叉开启了广阔的空间。在地方性意义上,知识的构造与辩护有一个重要的特征,即它始终是未完成的、有待于完成的或者正在完成中的工作。
既然“知识”具有“地方性”的基质,既然教育理论研究的“普遍主义”受到消解,那么,就有理由追问,教育理论知识于此的“合法性”路向在哪里?在当前的情形下,对教育理论“普遍主义”的“合法化”消解就是教育理论流派的创生。这也正是教育理论通向实践、获得“解放”之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