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建立有效的课程评价标准
关于在课程评价过程中是否一定要有评价标准,这一问题虽然在理论上还存在争议,但在具体的评价活动中,人们认识到,如果没有任何评价标准作为评价依据的评价活动,就可能会失于随意。特别是课程评价中需要经常性自我评价时,如果没有相应的评价指标或要求,这样的课程评价可能会流于形式。但值得注意的是课程评价标准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评价标准既要考虑一般性要求,也要考虑地区间、学校间的差异,同时,评价指标还应有一定的灵活性,使评价人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对末级指标进行自我定义,使评价标准有更强的针对性;
第二,评价标准强调课程评价的引导性,通过比较具体的指标的价值倾向性引导课程的发展方向;
第三,评价标准还应强调指标的适度可操作性,使评价人员能够有针对性地收集资料,在有充足事实根据的基础上对课程状况做出判断;
第四,评价指标应体现不同的层级要求,中央、地方、学校应根据不同层级的职责,提出不同的标准,使每一个层级的评价适合该层级的工作状况。
(四)建立合理的课程评价机制
建立合理的课程评价机制首先需要明确各级课程评价主体的职责,在明确课程管理职责的基础上,课程评价活动由什么组织承担,从目前情况来看,临时性的任务常常是由校外专家受委托开展评价信息的收集工作。如果是开展自我评价,大多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内部增设一个专门的组织,如(课程评价)自评委员会、(课程评价)自评小组,并由该委员会或小组完成日常的评价工作。这两个方面都有缺陷,前一种情况,只能完成临时陛任务,且由于校外专家的非专业化以及任务的不固定,任务完成的质量很难有效地保证。后一种隋况,通过增设机构来加强课程评价工作常常会使相关机构和学校在本已较重的工作负担之上,又增重负,使相关机构和学校不堪重负,如果作为一件长期的工作也很难持久。
为解决这一困境,有针对性地建立课程评价的中介组织是解决困境的方法之一。这是由于教育中介机构作为专门为教育行政主体或学校提供社会化服务的组织,是介于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之间、学校与学校之间、学校与社会其他组织或个人之间的组织,是以从事咨询、指导、评价等信息服务为主的经营性组织。而大量教育信息的获得,单纯地依靠教育行政的力量或学校自身的力量是无法实现的,必须依托市场化的教育中介机构来完成。而按照市场机制动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有效消除单纯行政指令式管理带来的僵化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建立中介组织机构并不能代替各层级的课程相关人员开展经常性的自我评价。各个不同的主体都需要不断进行自我评价,各级行政部门在完成日常的管理职能之外,还应该对它们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断地进行自我反思。通过反思,提高自己的工作成效,促进相应层级的课程水平的提高。
(五)加强对话与协商
在评价中强调对话与协商是当代课程评价的重要表现。评价是一种协商基础上的建构过程,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重视。
加强对话与协商,需要特别强调教师在课程评价中的作用,即强调教师是课程评价者的地位和作用。在课程开发过程中,教师作为承上启下的中坚力量,应该成为课程的主角,但在课程评价中的教师长期是作为被动参与者或者是作为评价对象出现的,教师在课程评价中的权力和所能够发挥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在当代课程评价活动中,应充分认识到教师自身蕴含着巨大的评价潜力,变过去教师单纯地作为课程政策和方案的执行者为课程的审视者和评价者,不仅在课程实施过程中不断地进行自我评价,提高自身的课程开发和实施能力,而且在课程设计阶段,教师对课程方案、课程标准也应该有自己的声音,他们可以通过实践者特有的眼光对课程标准甚至课程目标进行批判性反思和评价;在课程结果评价阶段,教师对学生的表现和自身能力的生成都会有一个整体的认知。因此,面对教师,我们应充分认识到通过适当的培训,教师会有较强的评价能力,在此基础上,强调公平、自由、开放和理解的精神,通过民主、公开的参与过程,在过程中促进教师作为评价者的水平真正提升,只有这样,课程评价才会走入课程开发的全过程之中,成为课程的常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