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聘任制模式的构建
亓俊国
摘自:《中小学教师网》
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教师法》指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在中小学实施聘任制,目前已经成为中小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中小学实施教师聘任制,根本目的在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必须要有效保障教师的权益,要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环境相适应,这就需要构件科学适合的聘任制模式。本文拟对此进行探索。
一、聘任制模式构建的理论基础
1.系统论的思想
一项新制度的实施,决不能只注意这项制度的本身。教师聘任制作为一种用人机制,既是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学校各种组成要素的影响,同时又受到学校有机体的外部社会大环境的制约,它绝不是孤立存在的。我们的中小学教师聘任制如果仅仅建立一种劳动契约关系,而不建立相应的校内与校外相应的配套改革措施,那么聘任制将不会发挥其固有的功能与效力。尽管聘任制实施的外部环境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但从聘任制的制定与实施上,却应与内外部环境成为一个整体。
例如,聘任的思想就是形成最佳的人才结构。一个学校,只有在人才流动的过程中才能逐步形成最佳的人才结构。按事设岗,因事聘人,就体现了在流动中寻求最佳人才结构。但是人才的流动决不可能是简单的中小学教师聘任制度就能够解决的。这就需要用系统论的思想来整体的审视中小教师聘任制,注重聘任制与社会改革的融合,注重聘任的改革要素能否得到具体有效的实施。因此我们在此所提出的教师聘任制,是从大小环境的整体出发而提出的----既注重校内环境的逐渐成熟,关注校方与教师权益与义务的平衡;又注重整个社会改革对教育体制改革的支持,教师聘任制的实施不是孤立的,要有相应的外部保障。
2.教师职业的特殊性
教师职业的公务员性质,起源于现代国家把普及义务教育视为国家的事业。在我们国家,建国后长时期内中小学基础教育事业一直是由政府教育部门直接管理,中小学教育事业公益的性质,使得中小学教师职业不可避免的具有公务员的特点[1][1];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教师的公务员
性质体现的更为明显。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铁饭碗”逐步消失,学校实施教师聘任制,关键就在于使教师职业不在具有终身制的“铁饭碗”性质,打通教师职业进出的“通道”,使教师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从而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的素质,但这并不意味着教师职业的公务员性质将会荡然无存。
在我国的教育法制文件中,教师被定位于“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从国际教育发展趋势来看,世界各个国家都在为确立中小学教师的专业地位而努力。1966年巴黎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了《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指出教育工作是一项专门的职业,教师必须要有专门的知识、技能、高度的责任感。《建议》进一步指出,教师的地位必须要和教育的地位和及其重要性相符合。但是,教师职业的专业性特点,还并未被社会所广泛认可,教师的职业地位、待遇同医生、律师等主业人员相比,还具有较大的差距。即使在国外,大部分国家的教师地位、待遇同其他专业人员的相比,仍是较低的。这就要求教师实行聘任制,进行专业人员的管理,并不能排除教师职业的公务员特性。
公务员的特性,主要在于公务员职级制度、社会公费医疗、保险福利待遇以及职业的稳定性。建国后我国教师职业的公务员性质,正是体现了上述特点。正是由于教师职业的稳定性、公费医疗保险制度,保证了教师职业的一定吸引力。
在我国实施教师聘任制后,教师的待遇也不可能有大的提高,在此情况下,教师职业的相对稳定性以及具有公务员特性的其他一些特点,仍将是教师职业的保障。所以,教师职业,既与国家公务员有所不同,同时又与律师、医生等专业人员有区别。构件中小学教师的聘任制模式,必须要考虑到上述特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