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本教研主要为“改进”
“校本”除了指“在学校中”和“基于学校”之外还有一层“为了学校”的含义。校本教育科研的发展无论在我国还是在西方各国都是为了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改进”是其主要特征,它既要解决学校存在的种种问题,也指要进一步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及教育教学质量,通过校本教育科研提高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水平。
改进主体──教师
中小学的教育科研活动对教师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从事教师工作的人所进行的教育与训练,不能只限于狭窄的专业技术和专门知识的传授,还必须做到:第一,每个任教的教师都要不断地在教育科学方面进行学术研究……”
重视教师科研素质的培养,是上世纪80年代以后各国师范教育和教师教育发展的走向。为了督促在职教师的进修提高,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尤其是教育科研水平,各国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研究部门均提出制定相应措施鼓励教师进修提高。
美国“临床专家”
美国自“卡内基报告”提出教师专业的严格标准以来,一再改革师范教育制度,提高教师学术水平和学历要求。州教育部门经常组织讲座和科研活动;不少学校对终身教师提供学术假期,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活动。
美国教师教育的目标之一是培养教育“临床专家”。所谓“临床专家”,是以学校和现场为基地,通过“临床实践”与“现场实践”的训练,掌握教育理论和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进行分析、诊断、假设以及处理问题的能力,成为教育工作的“学者”、“革新者”、“交往者”、“决策者”。这种以培养能力为本的教师教育计划,在70年代,在美国联邦政府的资助下开始在美国全国推行,1975年,采用这种以能力为本的教师教育计划的师训机构已多达228所(占52%)。
日本“提倡研修”
日语中用“研修”来代替“进修”及“培训”。日本教育理论界认为:“研修”就是“研究”与“修养”的意思,一方面,教师为了更好地担负自己的教育职责,需要不断加深对青少年的了解,深入研究教育内容,探讨教育方法,努力提高自己的教育水平。另一方面,教师是教育者,承担着促进青少年人格形成的重要职责,因而完善教师的自我人格,提高自身素质也是非常重要的。
对教师的研修,日本教育法作了明确的规定。《教育公务员特例法》(1949年1月颁布,后经过多次修订)第19条第1款规定,“研修是教师的义务,作为教育公务员,为了履行其职责,必须不断地努力进修,主管单位要制定进修计划,为教育公务员提供进修机会”。
该法还对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教师研修的职责、义务等作了明确规定。例如:必须保证提供教师的研修机会;要制订教师研修规划,确定教师研修的奖励方法,提供教师研修必要的设施等。目前,日本的教师培训机构主要有“教育研究(研修)中心”和“新设想大学”。根据《教育职员许可法实施规则》的规定,教师在职教育可通过“认定讲习”、“在职教育讲座”、“学位考试”、“函授教育”等方式进行。日本政府机关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以提高教师的科研素质,这些措施归纳起来有三点:
(1)改革师范教育,加强教育科学及研究学分的比例,提高教师学历。1978年,日本成立了教育研究大学,吸收连续教龄5年以上的中小学教师,提高其教育理论和教学能力。
(2)鼓励教师研修。据文部省调查,1985年在职教师中被选派到教育研究生院攻读研究生学位课程的有4千多人,到大学所属专业研究所进修并参加科研工作的教师有1593人。
(3)实行优秀教师休假制度。休假期间,优秀教师可集中精力研修或著书。
(4)为教师提供进行科研的场所。
日本教育科研机构遍及全国。许多中小学教师是这些研究团体的骨干。国立教育研究中心是中央举办的,还聘请中小学教师参加所里研究。
英国“以行促思”
英国教师校本培训计划不仅关注教师的教育教学实践能力的发展,而且也注重教师专业研究的发展。教师职业的特征决定了教师本身应是一个研究者。英国著名教育专家埃利奥特(J.Elliott)认为“教师是课堂的负责人,而从行为主义者的角度来看,课堂正好是检验教育理论的理想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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