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丽静
摘要:地方课程在我国负载着特定的意义。加强对地方课程的理论研究既是课程改革顺利推进的客观要求,也是课程理论丰富发展的逻辑使然。鉴于相关理论研究的滞后与薄弱,有必要对地方课程的基本含义与价值定位、地方课程的研究意义及研究现状进行梳理和阐释,以期引起更多的理论关注和研究。
关键词:地方课程;课程开发;课程研究;课程改革
《****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调整和改革课程体系、结构、内容,建立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试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1]这标志着我国基础教育课程政策由原来单一的国家课程开发模式向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级分权的课程开发模式的转变,也标志着我国基础教育宏观课程结构中地方课程中介地位的正式确立。2001年6月,随着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启动,三级分权的课程政策逐渐转化为普遍的课程实际,地方课程在实践领域掀起新的开发高潮,其重要地位愈益凸现,也同时面临各种难题和困境。可以说,地方课程开发已经成为制约课程改革能否顺利推进的瓶颈所在。[2]然而,反观我国的课程理论研究,我们却遗憾地发现:与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校本课程以及研究性课程等相比,地方课程的理论研究却显得十分薄弱,存在着严重滞后于课程改革实践的现象。[3]鉴于此,有必要对地方课程的含义与价值、地方课程的研究意义及研究现状等问题进行梳理和阐释,以引起学界对地方课程问题的更多关注和研究,促进地方课程开发实践的顺利发展。
一、地方课程的基本含义与价值定位
就一般意义而言,地方课程是指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教育部门根据相关的国家课程政策,立足于当地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而规划、组织实施的课程,它是包括相关的课程说明、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配套的教学材料(教材)等在内的整套课程体系。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地方课程又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地方课程是指由国家授权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完全自主规划、开发的课程。换言之,国家将整个课程计划中的一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地方教育主管部门,使其可以根据当地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进行自主开发。在这部分课程中,地方教育主管部门享有完全的课程开发权,其权限含括课程规划、课程实施和课程评价的各个环节。而广义的地方课程,则泛指一切在地方实施或管理并经过一定地方化改造或调试的课程。就新课程计划而言,它既包括地方对国家课程的地方化改造或调试(包括地方对狭义地方课程的自主开发),也包括地方对校本课程(限定比例的学校课程)的指导和规范。这里的“地方”具体指称中央以下、学校以上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联系我国的实际,“地方”主要指省(直辖市或自治区)、市(地、区)、县(市、区)、乡(镇)。 |